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
业务收费标准
为规范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行为,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,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,现根据《广东省物价局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粤价[2004]292号)的有关规定、资产评估方面国家物价局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[1992]价费字625号文件、《佛山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》(佛注协[2005]03号),现制定《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收费标准》,由佛山市物价局和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。
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如下:
清产核资业务收费标准:
业务项目
计费依据
档次
计费额度
计费标准
超额累进计费率
清产核资
资产账面原值(没有账面原值、或资产没有作价入账的可按评估值
1
100万元以下
5‰
2
101万元-1000万元
2‰
3
1001万元-5000万元
0.6‰
4
5001万元-10000万元
0.4‰
5
10000万元以上
0.08‰
例:××××有限公司
账面资产原值2.5亿元计费:
1,000,000×5‰=5,000.00元
(10,000,000-1,000,000)×2‰=18,000.00元
(50,000,000-10,000,000)×0.6‰=24,000.00元
(100,000,000-50,000,000)×0.4‰=20,000.00元
(250,000,000-100,000,000)×0.08‰=12,000.00元
合计79,000.00元
清产核资最低收费3,000元
严格按照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》的要求执业,并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,明确约定收费的各项条款。